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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煤炭绿色开采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01日   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煤炭绿色开采的意见

晋政办发〔2022〕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纵深推进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推动煤炭生产方式变革,促进全省煤炭行业绿色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示范区、全国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先行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试验区建设,促进煤炭资源开发向绿色开采方式转变,构建煤炭清洁生产的长效机制,奋力推进我省煤炭绿色开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加强统筹指导,完善煤炭绿色开采相关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充分调动煤炭企业和研究院所等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推进煤炭绿色开采全面发展。

——坚持创新引领和项目支撑相结合。立足我省三大煤炭基地煤种特点和开发布局,提高煤炭绿色开采领域自主创新能力,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发展,科学合理选择绿色开采项目,引导绿色开采逐步推进。

——坚持区域布局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综合考虑全省不同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秉持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原则,坚持安全生产和生态保护红线思维,因矿施策,稳妥推进绿色开采。

(三)主要目标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持续探索煤炭绿色开采技术路线,积极应用成熟技术,高标准建设不同类型的示范煤矿。

到2030年,绿色开采技术逐步推广应用,煤矿因地制宜开展充填开采、保水开采,资源回收率进一步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能力进一步提升。条件适宜的特殊和稀缺煤类资源,除国家明文规定或安全生产需要外,无(小)煤柱开采得到进一步推广应用。煤与瓦斯共采范围持续扩大,瓦斯利用率不断提高,煤矿生产活动中的瓦斯排放进一步降低。

到2035年,随着科技进步、装备迭代,深入推动传统煤炭开采方式变革,在我省发展出更加成熟稳妥的多种类型、各类场景的绿色开采技术路线,煤炭资源开发向绿色开采方式转变,形成煤炭清洁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有序开展绿色开采试点。在现有绿色开采试点基础上,通过科学论证,在确保生产安全和保护地面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结合区域煤矿地质赋存特点,选择适宜的绿色开采工艺和技术、装备,高质量建设绿色开采示范煤矿,对已列入全国、山西省绿色矿山名录的矿井优先开展试点,引领区域内煤矿积极开展绿色开采。(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二)制定绿色开采技术标准。结合绿色开采试点和工作实际,组织相关专家成立技术攻关小组,研究制定我省煤炭绿色开采技术标准,涵盖不同工艺、不同材料、不同设备、不同系统等技术路线,持续推动煤炭绿色开采规范化、标准化。(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三)加快绿色开采技术创新。支持煤炭绿色开采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绿色开采前沿理论研究和装备、工艺、材料、技术攻关,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不断提升绿色开采技术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能源局,省属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配合)

(四)推进智能绿色深度融合。将智能化、云计算、5G和物联网技术与绿色开采充分融合,推广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加大智能绿色开采装备的研制,提高绿色开采效率,降低绿色开采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工信厅)

三、实施重点

(一)科学确定绿色开采范围。相关市、县要将绿色开采作为重点工作内容,结合区域内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煤炭赋存条件、井型规模、服务年限等,认真梳理、全面摸排具备绿色开采条件的煤矿情况,按照绿色开采工作目标,有序推进煤炭绿色开采。(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二)建立绿色开采工作体系。从建设理念、系统架构、技术与装备、综合管理、经济投入等方面建立绿色开采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细化绿色开采工作任务,建立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强化对全省绿色开采工作的指导。(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三)不断提升水资源保护能力。采用科学探测方法探明地下水赋存状况,利用留设保水煤柱、充填开采和区域治理等技术保护矿区地下水资源。煤层上方有供水含水层或受下伏承压水威胁严重等存在突出威胁的煤矿,均应采取适宜的保水开采方法。(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水利厅)

(四)持续加强瓦斯综合利用。开采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煤矿必须实行煤与瓦斯共采,高瓦斯煤矿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煤与瓦斯共采,优化煤层气抽采和利用方案,实现煤矿瓦斯抽采精细化管理。(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五)不断提高回采率。对条件适宜的矿井,积极推广应用无煤柱沿空留巷或沿充留巷开采,提高采区回采率。开采中厚煤层且为稀缺煤种的矿井,应最大限度实现沿空留巷。(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六)加大固废综合利用和生态修复治理。对矸石等固体废物,严格按照我省有关加大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综合利用。加快采煤沉陷区和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不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煤炭绿色开采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宏观指导,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统筹推进我省煤炭绿色开采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目标任务,加强沟通协调,各负其责抓好组织实施,加快绿色开采的推广应用,并加强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能源局)

(二)完善政策支持。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政策联动,对列入全国、山西省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和开展绿色开采的煤矿,在银行贴息贷款、资源配置等方面建立完善相关支持性政策,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绿色开采。因实施绿色开采而使地面土地等得到保护的,涉及环保、地质灾害治理等收费,应按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抵扣或免缴。将保护地上地下文物遗存列入绿色开采的重要内容,在确保文物本体安全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满足开采需求。实施充填开采的煤矿,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前提下,可增加1个采煤工作面。(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物局、省应急厅、省能源局)

(三)加快人才培养。推动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与我省煤炭企业合作,共建学生实习实践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创新煤炭绿色开采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施煤炭企业管理人员、一线员工学历提升计划,改善地方人才短缺现状,为绿色开采奠定坚实基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能源局)

(四)落实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实施绿色开采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充分研究论证,坚持生态优先,积极与国内具有成熟绿色开采技术经验的科研、设计、勘探等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研究适合矿井条件、经济合理、技术可靠的技术装备,制定绿色开采方案。同时加强项目管理、保证资金需求、落实项目责任、紧盯现场安全,科学稳妥推进绿色开采。(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应急厅)

(五)强化监督考核。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监督,引导煤矿企业认真做好绿色开采各项工作。严厉处罚违规排放以及假借洗选、再利用异地堆存矸石等固体废物的行为,规范绿色开采。建立健全矿山恢复治理相关奖惩机制,满足矿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实现绿色开采目标。(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

(六)加强宣传推广。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多途径宣传普及绿色开采有关知识,提高全社会和煤炭企业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充分发挥各有关方面的积极作用,宣传绿色开采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12日印发



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煤炭绿色开采的意见.pdf